【新春走基层】以“震”为令 为新家园“把脉”
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孙亮的行为构成受贿罪、贪污罪、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。其受贿、贪污数额特别巨大,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,应依法惩处,予以并罚。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以及贪污、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事实,受贿罪构成坦白,贪污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构成自首;具有两个一般立功情节;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案发后已全部追回,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查扣到案,具有多个法定、酌定从轻、减轻处罚情节,依法对受贿罪从轻处罚,对贪污罪、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减轻处罚。其认罪认罚,依法可从宽处理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。